永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對象的條件及認定
永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一般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
1、戶口。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伍安置條件的人員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
2、住房。取得《永州市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3、收入。取得《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含《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和《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永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關於落戶時間的認定
1、落戶時間以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資料記載的遷入時間爲準。
2、原戶籍在永州市城區以外,因在本市攻讀大中專以上學歷將戶口遷入本市且畢業後落戶本市的,其落戶時間可從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之日起計算。戶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體戶籍證明。
3、因工作調動、讀書或勞動教養、服刑,戶口遷出本市後又遷回本市的,戶籍登記時間可連續計算。
永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三)關於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的認定
永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無房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市無房屋產權登記記錄(含已核發房屋產權所有權證和已進行房屋產權預告登記房屋)且無事實擁有房屋(含實際擁有房屋產權但暫未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和未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屋);
(2)未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開發建設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等政府優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過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後,戶籍從外地遷入永州城區的,應提供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房產部門出具的無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