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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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購房對象爲:具有揚州城區常住戶口的無住房居民;人均居住面積8平方米以下居民家庭,政府部分重點工程項目被拆遷的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2.凡已購買或享受過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解危解圍住房和集資合作建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3.購房人未結婚原則不準予購買,如購房人屬於等房結婚,男女雙方應憑結婚證書或分別由各自單位出具等房結婚證明。4.每戶購房最高建築面積標準職國務院、省有關規定執行,超出面積部分桉市物價部門覈定的商品房價格購買。對軍隊轉業幹部和原享受幹部級別的以及具有中、進階專業技術職稱的企事業單位人員參照行政級別標準執行。5.按家庭人口購買基數爲75平方米建築面積(按四人計算),多一個同住人口,可增加16平方米.同住人口只限定爲與購房人在同一戶口簿上的購房人夫婦雙方的父母和子女。已享受過房改的購房人父母和子女不能視爲同住人口。審覈程序1、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在預售經濟適用住房前,須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報送《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市物價局的預售價格批覆複印件、銷售價目表和《待售經濟適用住房明細表》2、售房單位在向購房人銷售住房時,必須向購房人出示《揚州市城區坡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覈有關事項的說明》,並給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