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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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達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達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5年。

達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達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3、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財產低於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財產低於99000元(含99000元)。

達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4、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爲和贈與行爲,但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爲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年滿30週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三年的人士),可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