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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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是什麼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46號國務院令,宣佈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目前沒有立法開徵)等3種稅都屬於財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是對屬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價、地價或租價的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收的一種稅。

中國對房屋土地的課稅已有近二千年的歷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中列有房產稅和地產稅1951年8月國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件》,將兩稅合併。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徵收。進入80年代以後,隨着中國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商投資企業逐漸增多,財政部確定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按《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房產稅。中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由有關部門徵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徵收地產稅。1986年10月1日開徵房產稅以後,對房管部門及國內個人改徵房產稅,對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