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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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相對集中聯片規劃的原則實施建設,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

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制。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不少於50%的項目資本金。

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範圍,中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小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

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與建築設計的審查上,應當堅持套面積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設計方案。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必須向用户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十堰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建築工程主體封頂後可以預售,預售資金應存入銀行專户,專項用於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