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土地證到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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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土地證到期後怎麼辦? - 房天下賣房知識

土地使用年限、土地證到期後怎麼辦?

當我們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時,我們就會想到土地的使用年限和土地證。對於土地證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對於土地的使用年限大家都是一知半解的。下面分享一下土地的使用年限的知識。

在人們購買二手房的時候都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到期了房子會怎麼處理,會被收回嗎?

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今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爲,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使用年限計算

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年期的長短,直接影響可利用土地並獲相應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確定以後,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長,土地的總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價格也會因此提高。因此,透過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於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價格上的差別。

大家要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的年限還與土地的收益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