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合同該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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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合同該如何寫

當我們進行購買房屋的時候,簽訂房產抵押合同是一項重要的事情。相關人士表示,消費者在簽到房產抵押合同的時候,要充分讀懂合同裏面條約的細節,千萬不要上了開發商或者中介公司的當。

房產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購商品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爲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滿足其購買住房、車位、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多種需求的人民幣貸款。

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佔有,將房地產作爲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房地產抵押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抵押人是提供特定房地產作爲抵押物擔保債權實現的債務人本身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權人是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主張就拍賣該房地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地產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物權法》第172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一般說來,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

依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也就是說必須到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房地產抵押登記作爲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後未辦理登記的視爲效力未定,房地產抵押合同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後才生效。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只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才受國家法律保護,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房地產的佔有,將該房地產作爲債權的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確定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房地產抵押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房產抵押合同該如何寫 第2張

根據《擔保法》第39條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國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抵押權人往往就是主債權的債權人;抵押人則既可以是主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他們都必須對抵押的房地產有處分權。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即房地產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是爲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而抵押合同中首先應當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其他有關抵押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明確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是確保抵押權能夠得到清償的另一重要條件。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也可以經由房地產評估確定,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評估的除外。

5.抵押房地產的佔管人、佔用管理方式、佔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由於抵押權人的設定無需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明確抵押房地產的佔管人對抵押房地產的管理義務i就顯得非常重要。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主債權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界限。抵押權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才能實現。因此,在抵押合同中明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判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到期債務的時間標準,也是確定抵押權可以實現的時間標準。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第18條規定:“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7.抵押權滅失的條件。抵押權的滅失,將導致抵押權人主債權實現保障的喪失。所以,抵押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抵押權滅失的條件作出約定。《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對於房地產抵押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問,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不過,法律效力更高的《物權法》修訂了這一司法解釋中行使擔保權的期限,其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從而大大縮短了抵押權的行使期限。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因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9.爭議解決方式。爭議解決方式是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抵押合同可能產生的爭議的解決方式的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此外,《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編號;(2)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繳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