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名下房產房屋所有權歸誰?

裝修集 人氣:2.79W

在我國,如果未成年人名下有相應的房產,那麼這些房產房屋所有權歸誰呢?爲什麼有這一規定?我國哪些行政法規有這樣的說法呢?今天就來一起剖析剖析。

目前法律對於以未成年人的房產辦理抵押貸款並無禁止性規定,但應該注意,監護人以未成人的房產辦理抵押貸款必須是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部分銀行可能不予接受。

《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該履行監護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登記,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爲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是不動產權屬證書僅具有權利推定的證據力,並不具有絕對的證據力,因此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也不可當然或絕對的視爲屬於未成年人財產。何況未成年人一般沒有收入來源,更有必要查明房產來源,確認房產歸屬,以更充分的保障真正權利人利益。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透過有償方式或者家族繼承的方式取得的房產屬於未成年人個人房產毋庸置疑,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父母自建房或者購買房產後登記於未成年人名下,並不當然認定爲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爲,而是要透過審查未成年人父母購房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屬於未成年人個人財產還是屬於未成年人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具體見《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0年第3集(總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頁;或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3期)。

目前在學理界,部分學者認爲該條款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非爲被監護人利益,直接認定爲無效;當然更多的學者認爲該條款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監護人非爲被監護人利益處分被監護人財產,並非必然導致無效,還需要結合其他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筆者認爲後一種觀點更爲合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多數情況下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也就是監護人行使法定代理權的過程,非爲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強調的是對監護人的法定代理權的限制,監護人行使法定代理權必須在爲被監護人利益這一邊界範圍內進行,否則構成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並不導致代理行爲當然無效,如果相對人構成表見代理,根據現行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代理行爲合法有效,對相對人而言產生有效代理之法律後果。

出於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即便是父母也不可以隨便出售子女名下的房產。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按照正常程序,子女名下的房產,要等到子女年滿18歲之後,經過其同意,父母纔可以出售其名下的房產。如果子女未滿18歲,父母想出售子女名下房產的話,則需要首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名檔案,確認其監護人資格後,還需要籤保證書,確保出售子女明顯的房產是爲了子女的利益。否則想出售子女名下的房產是比較難的。

子女名下的房產抵押也比較麻煩。因此,我們可以講,父母可以給子女買房子,但是不能隨便出售或抵押子女名下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