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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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朔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均應實行公開招投標,並按規定簽訂合同。

朔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實用、資源共享、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和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朔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一般以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中小戶型爲主,適量開發建築面積70平方米左右及9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

朔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驗收和備案制度,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和備案,未經依法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朔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資金實行單獨建帳覈算,並接受市監察、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審計部門的專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