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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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列。

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並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

滁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