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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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合理佈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的開發。

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商業銀行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開發貸款。蘭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向符合貸款條件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優先發放政策性住房貸款。

蘭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建設用地儲備情況,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負責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爲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