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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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海西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鎮家庭住房狀況、家庭結構、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按照權限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並做好項目儲備,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及時報省發改、住建、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法定程序作適當調整。

海西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設爲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也可採取企業集資合作聯建、社會機構投資等方式建設。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等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海西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