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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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贛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計算。折舊率按每年2%確定,物價水平參照當地當年的物價指數確定。購房人原已繳付的水、電、氣、閉路電視等安裝費用,按實際繳付額確定。

計算公式: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價格×(1-已經使用年限×2%)×(回購當年物價指數/購買當年物價指數)+已繳付的水電氣閉路電視等安裝費用。

贛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購的購房人,其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購外,其不誠信行爲將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透過媒體進行曝光。購房人本人和共同購房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贛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應由政府回購但購房人拒不同意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購房人及其共同購房人的他處房產在權屬轉移登記時進行限制。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由市財政負責籌集。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物價、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