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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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建設應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招標建設、政府定價”的原則進行。

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由政府直屬的非營利性機構組織實施,實行項目招投標制,嚴格控制建設成本。

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材料供應均應實行公開招投標,並按規定簽訂招投標合同。

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合理確定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比例,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有品位的原則,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按照容積率、綠化率等建設指標搞好規劃設計,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道路、休閒及綠化等工程,提供安逸、舒適的居住環境。

巴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竣工後經建設單位申請,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進行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按有關規定承擔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