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請求法官迴避,達芬奇傢俱事件昨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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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投訴“200萬達芬奇傢俱出現異味裂痕”等質量問題,達芬奇與業主之間多次協商無果,達芬奇於昨日(10月19日)將業主告上法庭。據達芬奇傢俱王律師透露,在法庭上業主張先生“請求法官迴避”,此案需要等一段時間再審判,具體時間暫未定。

據悉,業主張先生認爲辦理此案件的法官存在影響案件公平公正審理的情況,因此向法院申請,要求取消該法官審理本案的權利。此案件不得不推遲審理。達芬奇傢俱方面表示,法官身份根本不會影響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審理,他們非常期待下一次開庭時間,儘快還其一個公道。

法律小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章中提到: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