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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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徵收範圍

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稅的徵收範圍: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對象只是房屋,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室內游泳池除外。